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天問拍賣總經理季濤狀告故宮專家楊丹霞侵犯名譽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楊丹霞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藏家劉益謙于2013年9月19日在紐約蘇富比拍賣行以822.9萬美元競得蘇軾《功甫帖》,2013年12月被上海博物館書畫研究部鐘銀蘭、單國霖、凌利中三位研究員公開指為“雙鉤廓填”的偽本(2013年12月21日《新民晚報》A12版),從而引發海內外媒體、收藏界、學者和相關機構的廣泛討論。
在有關《功甫帖》真偽的討論中,季濤多次發表文章表達自己的諸多觀點,比如“政府有必要進一步地強調和規定博物館專家的職責,禁止專家到企業兼職;不許可以博物館專家身份在市場上做鑒定和評估;出現在電視節目中的官方文物專家們應該多講文物歷史知識,避談真偽和價格”。不料,2014年1月11日故宮博物院專家楊丹霞刻意隱瞞真實姓名,在新浪微博上注冊了昵稱為“Mr讓阿讓”的微博,冒充香港人士口氣,多次發布蓄意謾罵、貶損、侮辱季濤及大陸業內其他諸多學者名譽的言論,如“祝你們早日托生蛻變成人”、“季濤之流偽公知以打群架潑婦罵街方式彈壓異己”、“收藏界資本家的乏走狗可以休矣”、“都可見此貨上躥下跳,搖舌鼓噪,丑態百出!遇不同意見即犬吠連連,污蔑別人五毛黨。此貨,實為古玩行攪混水大公害也!”、“遠遠不及季走狗般無恥”等。
季濤認為該等言論使其名譽受到損害,社會評價降低,給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于2014年4月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名譽權訴訟,并提出了三項訴訟請求:1、判令楊丹霞立即停止對本人的侵害行為,刪除在新浪微博上發布的針對本人的侵權言論;2、判令楊丹霞在其新浪微博首頁上發布向本人道歉的道歉函;3、判令楊丹霞賠償本人經濟損失即公證費3065元。
楊丹霞認可“Mr讓阿讓”的微博由其本人注冊、上述言論亦由其微博發布的事實,但楊丹霞以注冊微博批評季濤是事出有因,是出于季濤等人“利用功甫帖事件抹黑博物館界的憤慨”,在網絡上發表看法是其自己在行使其自己的權利,雖言詞激烈,但并不侵犯季濤的名譽權。
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判決:1、楊丹霞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權,并刪除新浪微博中的七項內容;2、楊丹霞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新浪微博首頁顯著位置發表致歉聲明,向季濤公開賠禮道歉,持續時間為連續三十天(聲明內容需經法院核準,如楊丹霞拒不履行該義務,法院將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公布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楊丹霞負擔);3、楊丹霞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季濤經濟損失3065元。季濤的訴訟請求全部得到了一審判決的支持。
一審判決后,楊丹霞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兩次開庭,最終維持原判。
原告季濤的代理人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趙繼明律師表示,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利用網絡侵害自然人、法人民事權益的案件類型不斷涌現,尤其是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案件呈上升趨勢,部分案件甚至成為社會熱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0日施行的《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對規范人們的網絡行為、治理網絡違法行為、保護民事權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判決結果:
綜上,楊丹霞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50元,由楊丹霞負擔(楊丹霞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直接給付季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楊丹霞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一審判決結果如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014年7月15日對本案的一審判決結果。
1、被告楊丹霞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其侵權行動,并刪除其微博上的有關侵權內容;
2、 被告楊丹霞從判決生效十日內在其微博首頁顯著位置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季濤公開賠禮道歉,連續發布三十天,(聲明內容須經本院核準,如被告楊丹霞拒不履行該義務,本院將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公布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楊丹霞負擔);
3、被告楊丹霞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原告季濤經濟損失3065元,并負擔案件的受理費。
本文來源:網易藝術 責任編輯:NQ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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