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首頁 > 特推 > 正文

        男子被關6年申請賠償遭拒 廣西高院已受理其上訴

        男子被關6年申請賠償遭拒 廣西高院已受理其上訴

        提交申請近3個月后,廣西高院受理龐宗祥申請北海中院國家賠償一案。

        2015年3月23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獲悉,廣西高院賠償委員會已經(jīng)受理龐宗祥申請北海中院國家賠償一案,將于3月24日9時在廣西高院召開質證會。

        龐宗祥的代理律師龐信祥告訴澎湃新聞:“當事人向北海中院申請賠償失敗后,于2014年12月22日向廣西高院申請賠償。”

        龐信祥還表示,3月24日的質證會將主要圍繞“該不該賠償”、“圍繞哪些方面賠償”、“賠償?shù)姆梢罁?jù)和事實依據(jù)”而展開。

        澎湃新聞此前曾報道,44歲的廣西農(nóng)民龐宗祥,被羈押六年多后無罪釋放。當他向北海中院申請256萬余元的國家賠償時,北海中院卻給了他一份《不予賠償決定書》。北海中院認為“在沒有證據(jù)表明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龐宗祥在公安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誤導了司法機關。”因此,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4年12月6日,澎湃新聞對此事進行了報道。當晚,北海中院官方微博發(fā)布一則《關于龐宗祥申請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情況說明》(下稱“《說明》”)。

        《說明》顯示,北海中院認為,賠償請求人龐宗祥非因刑迅逼供的情況下,多次作出有罪供述,導致其被羈押并被判處刑罰,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jù)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國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龐宗祥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龐宗祥不服北海中院決定,于2014年12月22日向廣西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正文已結束,您可以按alt+4進行評論
        • 微笑
        • 流汗
        • 難過
        • 羨慕
        • 憤怒
        • 流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