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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女首富曲線投資內地銀行引糾紛 獲20億補償

        香港女首富曲線投資內地銀行引糾紛 獲20億補償

        昨日,一中院執行局局長吳小成(左)將20億元的支票,交到了華懋公司代表莊日杰的手中。新京報記者 王貴彬 攝

        香港女首富曲線投資內地銀行引糾紛 獲20億補償

        龔如心

        新京報訊 官司打了10余年,執行歷經3年,昨日上午,一中院執行局局長吳小成將20億元的支票,交到了已故香港女首富龔如心旗下的華懋公司代表手中。這起被稱為訴訟時間最長、訴訟標的最大的案件,終于畫上句號。

        這起訴訟源自20年前的一起“曲線”投資,當時因政策限制,香港女首富龔如心執掌的華懋公司,委托內地一家投資公司注資民生銀行9000萬,此后華懋與投資公司發生糾紛訴訟多年,其間,這筆投資的收益達到50億元。經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投資公司補償華懋公司20億元。

        規避政策“曲線”投資金融

        1995年,作為外資企業的華懋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華懋公司),為了規避內地對外資投資境內金融機構的嚴格限制,決定通過委托內地公司的形式,投資當時處于籌備設立階段的民生銀行。

        當年9月,華懋公司與某投資公司(下稱投資公司)簽訂委托書,由華懋公司出資,投資公司代為“掌權”。雙方約定,華懋公司委托該投資公司為全權代表,管理和行使華懋公司在民生銀行的各項權益;投資公司則承諾全力維護華懋公司權益,相關權益資料及資本分紅會及時轉給華懋公司。一旦政策法規允許,相關權益將全部轉為華懋公司持有。

        此后,雙方又簽訂《借款協議》,華懋公司追加投資,最終入資銀行資金共計1094萬美元,按照當時匯率折合人民幣共計約9000萬元。

        1995年12月,在銀行的股東大會中,投資公司憑借華懋公司的注資,成為了該銀行第二大股東,持股占比6.53%,投資公司的負責人陳某也進入銀行的19人董事會。

        一審判定雙方合同無效

        2001年7月,因雙方對這筆投資的權益出現糾紛且無法協商解決,投資公司將華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雙方是借款合同關系,投資公司返還華懋公司借款本息12872.69萬元。華懋公司則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認雙方之間是委托投資關系,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該委托關系,并由投資公司返還華懋公司委托其持有的全部銀行股份以及所分紅利。

        2002年,北京市高院一審判決認定雙方之間是委托關系,但同時指出雙方故意規避法律的投資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有過錯,按照無效合同引起的財產后果處理原則,判定投資公司返還本金和紅利共1.3億余元。但未支持華懋公司要回股權的要求。

        十余年訴訟期間收益已達50億

        華懋公司此后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該案于2012年作出終審判決。彼時龔如心已經去世5年,銀行的股價也從2002年的每股2.3元,漲到近6元。

        最高法審理后查明,華懋公司起初投資銀行90080000股,經歷年送股、轉增股,截至2012年8月31日,已經演變為7.37億股,分紅總計近6億元。當年9000萬元的投資,收益已達50億元。

        根據終審判決,雙方簽訂的協議均無效,投資公司向華懋公司補償20億元。

        歷經3年的執行后,昨日上午10點,香港華懋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代表莊日杰,在市一中院領取補償金支票。

        龔如心

        龔如心生于上海,早年與丈夫王德輝經營華懋集團,主要業務為地產等。王德輝十幾年前失蹤后,龔如心執掌華懋集團,在她任集團主席后,業務發展迅速,而她本人也曾成為亞洲女首富。

        2007年,70歲的龔如心去世后,其遺產案也一波三折。

        今年5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龔如心830億港元遺產“全部撥歸”華懋慈善基金,香港高等法院及上訴庭早前先后裁定基金只是遺產“信托人”并非“受益人”。

        ■ 焦點

        兩次判決為何差近20億?

        最高法:投資與收益是客觀存在的

        在一審和終審時,北京市高院及最高法均認定雙方是委托關系,但因“曲線”投資行為違反法規,所以協議無效,但在判決時,北京市高院只判令投資公司返還本金及紅利共1.3億余元,而最高法卻判決投資公司補償華懋公司約20億元。

        為何判決結果相差較大?對此,最高法認為,就合同無效的財產后果,僅是對華懋公司享有銀行股東權利和地位的約定不予認可,但華懋公司的投資與收益均是客觀存在的,根據法律規定的“誰投資誰受益”的基本精神,在承認投資公司享有銀行股權的同時,應當判令投資公司向華懋公司支付合理數額的補償金。

        根據實際情況,賠償金應當以投資公司持有的銀行股份市值以及紅利的40%確定。法院終審判決調整了相關數額,判決投資公司向華懋公司支付7.37億股市值的40%與分紅5.9億元40%的總和,總計21億元。

        執行為何會耗時3年?

        一中院:股票大宗交易變現可能引發金融風險

        據一中院副院長馬立娜介紹說,該案在立案執行后,被執行的投資公司持有的銀行約7.3億余股股票被法院查封。

        因對查封股票短時間內以拍賣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變現,可能對該銀行的股價甚至金融市場帶來較大的風險,為了避免這種后果,一中院執行局主持當事人雙方就案件執行進行多輪協商,雙方于2014年10月31日就案件執行達成和解意見,華懋公司讓渡部分利息,投資公司主動交付案款共計20.1668億元,案件執行完畢。

        據了解,2014年以來,一中院共新收執行案件1485件,共計執結1175件、結案率79.1%,實際到位金額共計62.57億元,法定審限內結案率100%。華懋公司的這起執行案件是近年來全市法院辦理的標的金額最大的一筆執行案件。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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