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漳平6月9日電 (陳立烽 俞瑋鈺)本想設電網捕獵獲利,卻將村民電死。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9日披露,該院一審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六個月。
2014年9月底,被告人游某某得知漳平市桂林街道黃祠村“喜厝腳”的稻田里有野豬出沒后,與被告人吳某某到現場查看,決定用被告人游某某家220V交流電在“喜厝腳”稻田電野豬,由被告人吳某某進行改裝線路、安裝電度表、閘刀開關等;開關電由被告人游某某負責操作,并要求在每天晚上9點以后通電,每天早上5點之前要關電。
2014年10月12日早上,被告人游某某在操作關電時,沒有確認是否將電關閉,導致了當天中午途經“喜厝腳”稻田的被害人嚴某某觸電身亡。
經漳平市公安局法醫尸體檢驗鑒定,被害人嚴某某系電擊死亡。被告人吳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事發后,被告人游某某賠償了41萬元,被告人吳某某賠償了15000元,均取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游某某過于自信,在稻田里非法架設電網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倆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悔罪態度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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