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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公布典型消費陷阱:網購快遞被人冒領

        最高法公布典型消費陷阱:網購快遞被人冒領

        陷阱

        “特價”商品下單后卻是原價,網購快遞被人冒領,買輛新車發現是召回產品……面對令人防不勝防的消費“陷阱”,消費者權益如何依法得到保護?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多個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以案說法。

        陷阱 1

        銷售過期食品、假冒藥

        經營者被判“退一賠十”

        ■基本案情

        殷崇義向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漢陽分公司購買桃花姬阿膠糕一盒,后發現食品已過保質期。法院判決漢福超市退還貨款251元,十倍賠償貨款2510元,賠償交通費500元。

        劉新向陜西立新藥房購買4盒“快速瘦身減肥膠囊”,后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查詢未找到該產品相關信息,根據產品包裝上的批準文號查出該保健品名稱為“俏妹牌減肥膠囊”。法院判決立新藥房退還劉新貨款280元,并向劉新賠償十倍購物價款2800元。

        ■法官點評

        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對不安全食品的生產者和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銷售的經營者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在判令其賠償消費者損失的同時,判令其承擔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責任。

        陷阱 2

        網購“特價”藏貓膩

        銷售者被判賠款

        ■基本案情

        李曉東在淘寶網購買酒仙公司銷售的白酒6瓶,網上商品頁面描述為“白酒中國名牌52度五糧液(1618)500ml特價”,成交價為8394元,后發現該白酒在淘寶店鋪中標注的商品“特價和原價”相等。之后雙方約定退貨,酒仙公司賠償8394元,如一方違約則承擔總金額20%的違約金,但酒仙公司未履行該協議。法院判決酒仙公司給付李曉東賠償款8394元,并承擔違約金1678.8元,共計10072.8元。

        ■法官點評

        電商利用他人網絡銷售貨物過程中有欺詐行為,交易后與消費者達成賠償協議而不履行,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依照協議承擔賠償責任。

        陷阱 3

        網購快遞被人冒領

        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楊波以網購形式從付迎春開辦的電子經營部購買價值15123元的電腦一臺,付迎春委托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送貨。該貨物到達交貨地后被他人冒領。楊波起訴速遞公司和付迎春后,法院判決付迎春賠償楊波已付的電腦款15123元及郵寄費95元。

        ■法官點評

        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速遞公司將貨物錯交給他人,屬于付迎春與速遞公司之間的運輸關系,不承擔對楊波的賠償責任。

        陷阱 4

        購買預付卡經營者“搬家”

        消費者有權退卡

        ■基本案情

        嬰兒王某的母親在北京伊露游嬰兒用品有限公司辦理游泳卡,先后使用4次,后伊露游公司不在原地址經營,王某的游泳卡不能繼續使用,王某要求與伊露游公司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款項遭拒絕。法院最終判決,解除王某與伊露游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伊露游公司返還王某游泳卡費用2262.65元,押金100元。

        ■法官點評

        消費者在使用預付卡消費過程中,因經營者不在原地址經營,導致消費卡無法使用,其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退還預付卡余額。

        陷阱 5

        空調安裝出問題

        銷售者要擔責

        ■基本案情

        吳軍梅向蘇寧購買大金牌空調機一臺,總價款8051元,蘇寧公司派人到吳軍梅家中安裝空調機。之后,吳軍梅家中客廳及相鄰房間的地板、墻面被水侵蝕。經檢查確認,空調機排水管通過的墻洞處沒有封堵,老鼠咬斷墻洞處排水管漏水。吳軍梅起訴蘇寧公司后,法院判決蘇寧公司賠償吳軍梅實際修復費用12175元。

        ■法官點評

        銷售者依約安裝其銷售的空調機,安裝過程中因其不慎發生安全隱患,造成消費者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照{機不論實際是由生產廠家安裝還是由銷售者安裝,都不能排除銷售者作為合同相對方負有的確??照{正常使用,不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義務。

        陷阱 6

        銷售已公告召回汽車

        退車再加車款一倍賠款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進汽車公司購買歐藍德 汽車一輛,價款24.98萬元。而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車銷售(中國)有限公司發布召回公告,召回車輛范圍包括王毅所購車輛。王毅起訴后,法院最終判決,王毅向中進汽車公司退車,中進汽車公司退還王毅購車款24.98萬元,加倍賠償王毅24.98萬元,并賠償王毅車輛購置稅等共計35677元。

        ■法官點評

        汽車公司隱瞞車輛瑕疵而銷售,構成商業欺詐。本案車輛銷售行為發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前,故中進汽車公司應當承擔“退一賠一”的法律責任。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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