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家暴今后可能將更加有法可循。昨天下午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國務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稱“反家暴法草案”)提交審議。草案提出,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此外,還明確了家庭暴力的處置、人身保護令制度以及法律責任。新京報見習記者 王夢遙
焦點1 受害人及近親屬可報案
反家暴法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四條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焦點2 告誡書可做法院審理證據
新出臺的反家暴法草案中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其中告誡書應該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告誡書可以部分解決以前家庭暴力舉證難的問題。草案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焦點3 受害人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在多地制定的反家暴條例或規定中,都提到了“人身安全保護”,總結地方經驗,反家暴法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該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且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
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此外,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釋疑
1、為何地方法規先行?
為何在各地已經嘗試制定預防和制止家暴法規后,全國層面的反家暴法才逐漸出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表示:“2001年新婚姻法之前,還沒有出現‘家庭暴力’這個概念。新婚姻法更加強調家庭關系,對于‘家庭暴力’的具體內容、制止等沒有做明確的規定。在2001年之后,各省市才開始探索自己的一些地方法規。”
長期推進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原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月娥說:“地方法規的制定實際上也遵照了憲法精神、婚姻法等法律的規定,地方推行多年之后再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立法更容易達成共識,也更有實踐基礎,同時‘告誡書’和‘人身保護令’在地方實行了多年之后也更有操作性”。
2、家暴定義是否全面?
夏吟蘭認為,反家暴法草案對于家暴的定義并不明確,“草案對于家暴的定義只提到了幾種形式,但沒有提到身體、精神和性方面的侵害,法院要執法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越具體就越有可操作性。”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提出了不同的觀點,“草案以‘侵害行為’定義家庭暴力,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同時具有較強的概括性,這一定義與此前公眾一直呼吁家庭暴力應該明確包括身體、精神、性暴力等觀點并不矛盾,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李明舜同時認為,草案中沒有包括同居、前配偶等親密關系人之間的暴力是一個遺憾,將同居關系全部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不當。
3、反家暴法草案意義何在?
李明舜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反家暴法草案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具備較強的“可訴性”,真正成為執法和司法的依據。
夏吟蘭認為,反家暴法草案的最大意義在于在全國范圍內出臺了綜合性的反家暴法,更為全面地制定了規范,一方面可以明確責任、多部門合作,進行反家暴預防;另一方面,反家暴法草案中提到的告誡書和保護令制度都將會對受害人形成切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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