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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寶馬案鑒定遭質(zhì)疑 專家稱精神病可以裝

        南京寶馬案鑒定遭質(zhì)疑 專家稱精神病可以裝

        6月20日,江蘇南京,馬自達被寶馬撞成兩截。圖/東方IC

        南京寶馬案鑒定遭質(zhì)疑 專家稱精神病可以裝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jù)問題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吳丹紅,在微博上網(wǎng)名為“吳法天”。

        “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近期最火的網(wǎng)絡熱詞。備受關注的“南京寶馬撞碎馬自達案”因嫌疑人王季進被司法鑒定為作案時患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再度成為輿論焦點,該案的司法鑒定結論引來網(wǎng)友一片質(zhì)疑聲。

        涉案人事發(fā)時精神病是否發(fā)作,對案件定性及定罪量刑影響至關重要。不少公眾認為,“精神病司法鑒定”這一“技術問題”過于神秘,不夠透明。那么如何鑒定涉案人是否患有精神???又如何防止正常人冒充精神病患者逃避或者減輕法律制裁呢?近日,記者就此進行了深入采訪。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8條

        男子持斧頭殺死繼母鑒定精神病獲刑15年

        2014年6月12日15時許,在北京市昌平區(qū)南邵鎮(zhèn)家中,李某無端對繼母陰某(女,歿年69歲)產(chǎn)生不滿,遂持斧子反復猛砸正在午睡的陰某頭部數(shù)下,致其顱腦損傷死亡。李某作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邵派出所出具的《110接處警記錄》顯示:2014年6月12日15時30分,一男子報警稱用斧子把阿姨殺死了,該報警人口齒不清,疑似精神異常。根據(jù)中國移動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李某手機通話記錄,案發(fā)當天15時32分至34分,李某連續(xù)三次撥打110電話報警,隨后又給父親撥打電話。

        事后,北京市公安局強制治療管理處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被鑒定人李某診斷為器質(zhì)性精神障礙,實施違法行為時受精神疾病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受損,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庭審中,李某辯稱他在偵查機關供述時頭腦一片空白,所做供述不真實,其只想嚇唬嚇唬繼母,沒想殺死她,所以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訴人當庭播放出示的訊問錄像顯示李某自行供述了犯罪事實,且供述自然;李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形式及來源合法,且經(jīng)其簽字確認,內(nèi)容真實;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尸體檢驗鑒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錄像等在案證據(jù)足以證實被告人持斧連續(xù)用力擊打被害人陰某頭部要害部位,致被害人顱腦損傷死亡,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剝奪被害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并非故意傷害行為,故該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李某的辯護人所提本案由家庭瑣事引發(fā)的辯護意見,經(jīng)庭審舉證、多名證人的證言及《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證實本案系由李某單方面的受害妄想引發(fā),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并不存在矛盾,故對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市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無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李某實施犯罪行為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主動投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被告人親屬已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故依法對李某從輕處罰。故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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