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本市基金會在募捐活動期內和結束后,均須公開募捐總收入及使用情況。昨天,《北京市基金會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下簡稱《辦法》)發布實施,明確基金會須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組織募捐活動信息等六大類信息。
此次發布實施的《辦法》規定,在北京市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基金會,需將內部信息和業務活動信息通過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并需保證公開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保證捐贈人、社會公眾及有關單位能夠方便、快捷地查閱公開的信息。
今后,基金會須向社會公開六大信息,具體包括年度工作報告,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信息,基金會接受捐贈以及為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贈信息,開展公益資助項目信息,基金會關聯方信息,以及章程及其他內部信息。
根據《辦法》,基金會在募捐活動持續期間內,應及時公開募捐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開展公益活動的成本支出情況。募捐活動結束后,應公開募捐活動取得的總收入及使用情況。募捐周期大于六個月的,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結束后三個月內全面公開。
同時,基金會開展聯合募捐活動,還應公開聯合募捐合作協議、募捐方向、募捐財產使用計劃、成本分擔等內容。此外,捐贈款物時間、來源、性質(定向或非定向捐贈)、數額、是否開具捐贈收據,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與開展公益項目相關的直接運行費用等,也都要公開。
今后,基金會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開虛假信息的,將依據相關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直至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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