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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擬推行積分落戶 明確評分指標及分值

        北京擬推行積分落戶 明確評分指標及分值

        昨日下午,首都之窗同時發布《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北京積分落戶的申請條件,除持有北京市居住證外,申請人還須滿足4項基本條件。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積分落戶的十項評分指標及分值等。你能不能拿到北京戶口?快來對照著各項指標算算積分吧。

        就業

        □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

        □或在京投資辦企業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

        □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

        3×N分

        (每連續繳納社保滿1年,積3分。)

        備注:以上三種情況積分不累加。

        住所

        □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

        1×N分(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

        □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合法租賃住所

        0.5×N分(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

        □用人單位提供的擁有合法產權的宿舍

        0.5×N分(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

        備注:連續居住年限多于繳納社保年限時,以連續繳納社保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教育

        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

        □大學專科(含高職) 9分

        □大學本科 15分

        □碩士 27分

        □博士 39分

        □雙碩士 27+3分

        (每多獲得1個碩士學位,加3分)

        □雙博士 39+6分

        (每多獲得1個博士學位,加6分)

        備注:學歷認定以全日制最高學歷為準,不累加。獲得多個全日制碩士或博士學位的,在其最高學歷得分基礎上再加分。

        職住區域(本辦法實施之日起)

        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

        □滿1年 2分 □滿2年 4分 □滿3年及以上 6分

        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的申請人:

        □滿1年 4分 □滿2年 8分 □滿3年及以上 12分

        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區轉移到城六區的申請人:

        □滿1年 -2分 □滿2年 -4分

        □滿3年及以上 -6分

        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區轉移到城六區的申請人:

        □滿1年 -4分 □滿2年 -8分

        □滿3年及以上 -12分

        疏解行業

        在區域性專業市場、一般制造業、《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范圍內就業:

        -6×N分

        (就業每滿1年減6分。就業時間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創新創業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的創業企業就業,且符合一定條件:

        □滿1年 2分 □滿2年 4分 □滿3年及以上 6分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相關專業科技服務機構就業,且符合一定條件:

        □滿1年 1分 □滿2年 2分 □滿3年及以上 3分

        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就業:

        □滿1年 1分 □滿2年 2分 □滿3年及以上 3分

        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獎項:

        □獲國家級獎項 9分 □獲本市獎項 6分

        備注: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專業技術

        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2分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5分

        備注:需為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中央企事業單位評定的專業技術職務。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納稅

        □平均每年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在10萬元及以上

        □依法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平均每年納稅15萬元及以上

        □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

        6分

        (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上條件之一。)

        備注:以上三種情況積分不累加。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及個體工商戶戶主

        -12分(每條記錄減12分)

        信用記錄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有行政處罰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務質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異常狀態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對作為其法人代表或戶主的申請人

        -12分(每條記錄減12分)

        守法記錄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30分

        (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新京報記者 黃穎 鄧琦 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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