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行職員與教師伙同他人偽造資料辦卡套現1200萬
兩人犯多罪,分別被判處13年和5年徒刑
中國甘肅網12月29日訊 據蘭州晨報報道 (記者 董子彪) 一名銀行職員和一名教師伙同他人,冒用百余人身份證,偽造相關資料,辦理信用卡后套現高達1200余萬元。12月28日記者獲悉,蘭州中院日前以銀行職員魏列儒犯信用卡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3萬元。教師李萬榮犯信用卡詐騙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證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參與套現的4名個體戶老板也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等刑罰及相應罰金;除依法追繳發還的案款2815033.4元,贓款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冒用百余人身份證申請信用卡套現
出生于1981年的魏列儒本是某銀行的一名職員,而出生于1976的李萬榮則是靖遠縣一所中學的教師。
經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魏列儒在被害人朱某某等17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17人的身份證件,偽造了辦理信用卡所需的資信證明材料,通過該銀行某營業部工作人員劉某(另案處理)辦理了17張信用卡。之后,魏列儒刷卡套現1708465.92元,所得錢款全部用以償還個人債務。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追繳200132.56元,已發還受害單位。
在作案中,李萬榮幫助魏列儒偽造了以上17人的房屋所有權證、車輛行駛證、企業法人(負責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辦理信用卡所需的相關資信證明材料。
此后,魏列儒繼續通過銀行工作人員劉某辦理了38張信用卡,刷卡套現共計4240941.08元,截至案發前分文未還。
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李萬榮向銀行職員雒某某(另案處理)提供了齊某某等54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偽造了相關個人資信證明材料,雒某某在54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該銀行某營業部工作人員劉某辦理了信用卡,信用卡辦成后刷卡套現共計6549087.96元,其中李萬榮刷卡套現取得贓款35萬元據為己有。案發后,公安機關追繳2601900.84元。
四個體老板刷卡套現170萬元犯罪
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男子路某某在經營自己的電訊經營部期間,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其經營的P0S機,在無任何經營實物交易的情況下,向魏列儒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現金的服務。魏列儒冒用他人信用卡從路某某處累計刷卡套現數額共計1004647元。路某某收取魏列儒給予的刷卡套現好處費共計2953.53元。
此外,魏列儒繼續冒用他人信用卡從個體經營戶高某處累計刷卡套現數額236850元、武某處累計刷卡套現數額262000元、王某處累計刷卡套現數額200051.58元。
同時,魏列儒還于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1月20日期間,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賃4輛小轎車,之后分別以2萬、5萬、3萬元等價格低價抵押,事后經鑒定涉案車輛總價值達266525元。
法院認定,魏列儒犯信用卡詐騙罪二起,犯罪數額5949407元;犯合同詐騙罪四起,犯罪數額266525元;李萬榮犯信用卡詐騙罪一起,犯罪數額6549087.96元;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一起。
蘭州中院審理認為,魏列儒、李萬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刷卡套現,用以償還個人債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魏列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車輛后以低價抵押,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數額巨大;李萬榮明知他人非法申辦信用卡,仍為他人偽造相關資信證明材料,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罪;李萬榮刷卡套現獲取了少量的資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公安機關已追回部分贓款,酌情從輕處罰。
魏列儒歸案后主動供述公安機關尚不掌握的其合同詐騙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自愿認罪及其親屬主動退賠部分贓款,酌情從輕處罰。而個體戶路某某等4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經司法行政部門社會調查評估,4人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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