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黑龍江富錦“反殺案”始末:被告人是否屬正當防衛成庭審焦點
持刀刺人者,反被奪刀刺死。這樣的“反殺”情節,出現在了黑龍江佳木斯富錦市交警大隊事故中隊的走廊里。
案發時,黃海龍和馮思鋮因各自親友的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發生口角,馮思鋮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將黃海龍腹部刺傷,黃海龍搶下尖刀,將馮思鋮刺傷,致其當場死亡。
監控錄像顯示,從馮思鋮掏出刀具捅向黃海龍,到黃海龍刺傷馮思鋮后被人拉開,整個過程約16秒。
2018年4月,富錦市法院一審判決黃海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黃海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黃海龍反刺是否是正當防衛,成為6月11日二審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黃的辯護律師認為黃有防衛意圖,他在毫無預料和準備的情況下,被死者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死者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劃了一下。黃的家屬認為,該案與備受關注的昆山“反殺案”有相似之處。
二審開庭時,公訴人則認為,被告人奪刀后,現場多人拉架,力量對比,被害人已不具備侵害能力。
案發后,被告人共賠償被害方各種損失40萬元,富錦市公安局賠償被害方80萬元。獲賠后,被害人家屬出具了一份刑事諒解書,認為死者亦有過錯,黃海龍具備防衛情節。
二審開庭將滿4個月,宋小莉8日對澎湃新聞稱,她有點擔心黃海龍的身體狀況,也期待法院能盡快做出公正的判決。
交警隊走廊里發生命案
命案發生于2017年4月6日傍晚,證人證言稱,去交警隊之前,黃海龍和馮思鋮均有飲酒,馮思鋮身上有酒味,走路時有點晃,黃海龍吃飯時喝了點酒,頭腦還算清醒。
兩人均是因一起交通事故來幫忙的,分屬不同的兩方。根據公訴機關向富錦市法院提供的證據、事發當時的監控視頻及該案一審采納的證據,案件大體過程如下:
到交警隊后,黃海龍看見對方來幫忙的于海和馮思鋮他認識,便和二人商談賠償問題。
于海記得,當時對方要5000塊錢,馮思鋮說給3000元,對方不同意,馮思鋮跟對方說能不能給點面子,對方說:“你是個啥,給你面子。”
黃海龍的說法是,他和于海正在說事故賠償的事情,馮思鋮過來說:要錢沒有,愛咋地咋地。黃海龍說:那就聽交警的,愿意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馮思鋮說:你現在有錢行了唄?黃海龍說:行不行和你沒關系。
馮思鋮和黃海龍在交警隊走廊的衛生間門口罵起來了,于海去勸他倆:因為別人的事你倆吵吵啥?兩人接著罵,于海就把兩人拉開,站在他倆中間。
于海面對黃海龍,馮思鋮在于海身后。黃海龍稱,他看見馮思鋮拿了一把黑色刀刃的刀出來說:“我攮死你”,然后馮拿著刀沖過來,用刀扎了他肚子一下。
黃海龍去搶馮思鋮手里的刀,用右手握著刀刃,另一只手拽著馮思鋮胳膊。于海一直在二人中間攔著,二人廝打至衛生間門對面走廊北側,到靠墻位置時,黃海龍把刀從馮思鋮手里搶了下來。
黃海龍用右手拿著刀,他回憶稱當時馮思鋮還在用手打他,怕馮思鋮傷害他,便用刀在馮思鋮前胸的位置從上往下比劃了一下,當時刀扎沒扎到他不知道,就被人拉開了。
于海記得,黃海龍將刀搶過去后,右手拿著刀,把刀舉起來,從上向下朝馮思鋮左側前胸攮了一刀,左腳踹了馮思鋮一腳。
于海去搶黃海龍的刀,一直到衛生間門口才把刀搶下放在了自己褲兜里。他到衛生間里找馮思鋮,馮思鋮臉朝上躺在地上,臉上都是血。
黃海龍的肚子和手也出血了,同伴陳連新帶他去醫院。出了交警隊,黃海龍撥打了110,沒打通。他告訴另一人撥打120,讓120對馮思鋮急救。
監控錄像顯示,18時54分44秒,馮思鋮在于海身后拿著刀,通過于海右側,上前捅了黃海龍。54分54秒—57秒,黃海龍從上往下揮舞手臂,馮思鋮倒地。55分00秒,黃海龍被眾人拉開,走回走廊衛生間方向。這個過程約有16秒,從畫面看至少七人拉架。
案卷材料顯示,當日在場的交警大隊事故科當事輔警,事后接受富錦市公安局詢問時說,當日他看到馮思鋮從身后拿出來一把黑色尖刀沖向黃海龍,回辦公室叫同事來幫忙,等他和同事出來的時候,走廊里都是血跡,馮思鋮已經倒在一樓洗手池旁邊。
法醫鑒定結果顯示,被害人馮思鋮符合生前被單面刃銳器刺戳左側上胸部肩關節前下方,造成左側腋動脈、頭靜脈完全斷裂致急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黃海龍腹部之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被告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成焦點
案發后,黃海龍被公訴。富錦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黃海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被告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黃海龍的辯護人則認為,黃海龍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他在毫無預料和準備的情況下,被馮思鋮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馮思鋮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劃了一下(而不是捅向或刺向馮思鋮),黃海龍的行為是為了阻止馮思鋮繼續搶奪刀具傷害自己,是防衛意圖而非故意。
富錦市法院一審采信了25份證據,其中包括富錦市公安局南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被害人現實表現,證實被告人黃海龍無前科劣跡,馮思鋮因吸毒于2009年被強制隔離戒毒,因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8月被判刑。
2018年4月,富錦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現場監控及證人證言均可證實雙方發生廝打,被告人黃海龍搶過刀后刺向被害人馮思鋮,實施了傷害行為,故對辯護人關于黃海龍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判決認定,黃海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黃海龍在案發后撥打了“110”,視為自動投案,當庭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黃持工具傷害他人,應酌情從重處罰,考慮到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被告人系自首,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對被告人可減輕處罰。
富錦市法院據此一審判黃海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一審判決書中提到,案發后,被告人黃海龍與三附帶民事原告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共賠償被害方各種損失40萬元,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諒解。
被害人家屬出具的《刑事諒解書》中寫道:我們認為,本起事件發生,馮思鋮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認為黃海龍具備防衛情節,應當按照正當防衛來對黃海龍確定刑事責任。懇請人民法院對黃海龍給予最輕的處罰,判決黃海龍無罪或者緩刑我們也沒有異議。
被告人黃海龍妻子宋小莉告訴澎湃新聞,賠償數額幾經法庭調解,她認為丈夫是正當防衛不應賠償,但當時聽說如果拿錢,對方會給諒解書。
2018年6月11日,該案二審開庭,被告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依然是主要焦點之一。
庭審筆錄顯示,辯護人賈霆認為黃海龍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一審認定黃故意傷害罪的證據不足。對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他認為被告人刺中的部位按照普通人(而非法律人和醫生)的理解不是要害部位,“有誰能知道左肩下方、腋窩上方會有腋動脈、頭靜脈這些致命的血管在該處交叉或重合?”
法庭辯論部分,公訴人認為,黃奪下刀后,現場多人拉架,力量對比,被害人已不具備侵害能力。私力報復,不能不計后果,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辯護人則稱,本案不存在私力報復,黃海龍不是在其他時間、其他地點對被害人傷害,且只扎一下就停止。
目前,該案二審尚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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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于二審審限等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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