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天水“毒豆腐”案件宣判
據本報蘭州訊(記者 蘇葉)2018年12月28日下午,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了一例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姚某和何某為了延長豆腐的保質期,在生產豆腐的過程中,在豆漿中添加土霉素18粒,累計制作含有土霉素的豆腐約330公斤,通過批發和零售的方式在天水市秦州區瀛池市場銷售給消費者。
2017年6月,天水市秦州區食藥監局在日常工作抽檢中,發現兩人所出售的豆腐中含有土霉素成分。《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而土霉素就是抗生素類藥品,按規定屬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質。兩名被告人在豆腐中摻加土霉素的行為存在潛在的危害性,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姚某和何某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向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檢察院支付其生產、銷售豆腐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即13200元,并承擔連帶責任,并在天水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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